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4號
債 權 人 黃素瓊


債 務 人 林献堂

陳明鴻



一、債務人林献堂、陳明鴻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,194,25
0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林献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503,000元,及如附
表二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-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
限內為付款之提示,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,請
求作成拒絕證書者,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,喪失追索權,
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依附表二所示支票對
背書人即債務人陳明鴻為請求,惟債權人未依法遵期提示上
開支票,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背書人陳明鴻已喪失追索
權,此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。從而,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明
鴻如依附表二所示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八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
附表一: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44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% 001 887,650元 114年9月10日 6 002 488,000元 114年9月15日 6 003 656,000元 114年9月18日 6 004 1,386,600元 114年9月26日 6 005 776,000元 114年10月7日 6

附表二: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44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% 001 738,000元 114年12月8日 6 002 765,000元 114年12月8日 6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