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3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1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債 務 人 陳駿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,925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
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
一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二期計付違約金新臺
幣500元,逾期第三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3期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0
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8計算之利息,暨
逾期第一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逾期第二期計付違約
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三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3期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5年度司促字第431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債 務 人 陳駿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,925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
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
一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二期計付違約金新臺
幣500元,逾期第三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3期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0
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8計算之利息,暨
逾期第一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逾期第二期計付違約
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三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3期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