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2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2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施純燈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9,405元,及其中新臺幣
92,650元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暨按未清償本金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,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3期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,211元,及其中新臺幣
9,560元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20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