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9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99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
債 務 人 蕭柏威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,14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蕭柏威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
之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
,故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4年12月16日止,尚積欠如
下消費款:(一)消費本金:37,125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
第六項)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
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
過百分之十五。利息計算:1,024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
第3項)。(三)逾期費用: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
(四)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0元整。
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
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
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㈢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
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
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
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
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
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
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
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9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125元 蕭柏威 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