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巫昱興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290,305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、114年6月2日分別向聲請人
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1,000,000元整、500,000元整,並
訂立借據貳紙,其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
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欠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合計1,
290,305元,分述如下。(一)811,501元,及自民國114年9
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5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(月)採固定金
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。(
二)478,804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3.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0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每期(月)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
元,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。
㈡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
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6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1501元 巫昱興 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5% 002 新臺幣478804元 巫昱興 自民國114年10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4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1501元 巫昱興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無每期(月)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。 002 新臺幣478804元 巫昱興 自民國114年11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無每期(月)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