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林其駿即林冠宏


林青松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林其駿即林冠宏於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人林
青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
0萬元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人
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6筆,合計新臺幣28
2,431元。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
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
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於最後教育階
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,
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
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因逾期依
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
列催收款項之日(115年03月12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
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(二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
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
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詎債務人於林其駿即林冠宏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
兵役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數
量]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
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林青松
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62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414元 林青松、林其駿即林冠宏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58414元 林青松、林其駿即林冠宏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414元 林青松、林其駿即林冠宏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