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債 務 人 朱俊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,124,102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附表: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60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001 577,124元 114年12月29日 2.66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 002 452,962元 114年12月29日 2.66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。 003 422,842元 115年1月19日 2.66 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 004 3,765,076元 114年12月19日 2.66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。 005 454,741元 114年12月29日 5.16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。 006 1,451,357元 114年12月19日 6.26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。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5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債 務 人 朱俊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,124,102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附表: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60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001 577,124元 114年12月29日 2.66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 002 452,962元 114年12月29日 2.66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。 003 422,842元 115年1月19日 2.66 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 004 3,765,076元 114年12月19日 2.66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。 005 454,741元 114年12月29日 5.16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。 006 1,451,357元 114年12月19日 6.26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。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