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林美良
債 務 人 翰裕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施挺偉
債 務 人 葉玉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
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相對人翰裕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(下同)103年10月
06日邀其餘相對人施挺偉、葉玉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
請人借款二筆:1.966,720元,借款期間自114年03月2
5日起至115年09月25日止,自114年10月起至115年9月
止,每月攤還本金16,000元,利息按年率4.5%計付。2
.241,680元,借款期間自114年03月25日起至115年09
月25日止,自114年10月起至115年9月止,每月攤還本
金4,000元,利息按年率4.5%計付,如有違約並可依約
定方式計收違約金,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及增
補契約暨申請書為證。
(二)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,則另立授信契約書為據。
(三)債務人翰裕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5日繳付本息,上
開借款自114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,依
授信約定書中第七、八條第一款約定,立約人即喪失
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就附表所示之本息、
違約金應如數清償,又施挺偉、葉玉菁既就本案債務
願認連帶保證人,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
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,迄未蒙
置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
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52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4320元 施挺偉、葉玉菁、翰裕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5% 002 新臺幣221080元 施挺偉、葉玉菁、翰裕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4320元 施挺偉、葉玉菁、翰裕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(上開利率:年息4.5%) 002 新臺幣221080元 施挺偉、葉玉菁、翰裕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(上開利率:年息4.5%)
115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林美良
債 務 人 翰裕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施挺偉
債 務 人 葉玉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
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相對人翰裕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(下同)103年10月
06日邀其餘相對人施挺偉、葉玉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
請人借款二筆:1.966,720元,借款期間自114年03月2
5日起至115年09月25日止,自114年10月起至115年9月
止,每月攤還本金16,000元,利息按年率4.5%計付。2
.241,680元,借款期間自114年03月25日起至115年09
月25日止,自114年10月起至115年9月止,每月攤還本
金4,000元,利息按年率4.5%計付,如有違約並可依約
定方式計收違約金,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及增
補契約暨申請書為證。
(二)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,則另立授信契約書為據。
(三)債務人翰裕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5日繳付本息,上
開借款自114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,依
授信約定書中第七、八條第一款約定,立約人即喪失
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就附表所示之本息、
違約金應如數清償,又施挺偉、葉玉菁既就本案債務
願認連帶保證人,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
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,迄未蒙
置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
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52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4320元 施挺偉、葉玉菁、翰裕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5% 002 新臺幣221080元 施挺偉、葉玉菁、翰裕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4320元 施挺偉、葉玉菁、翰裕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(上開利率:年息4.5%) 002 新臺幣221080元 施挺偉、葉玉菁、翰裕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(上開利率:年息4.5%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