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江俊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0,120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
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
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二、查債務人江俊良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
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
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三、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
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
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
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
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
四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
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
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5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江俊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0,120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
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
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二、查債務人江俊良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
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
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三、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
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
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
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
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
四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
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
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