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


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
代 理 人 施建華
債 務 人 梁見福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
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 利息及違約金: 一、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現為:農業部)規定之利率年息目前為1.915%。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,同意隨同調整。 二、貸款逾期時,逾期在6個月以內,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算利息,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。 三、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,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算利息,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。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號 (新臺幣) (%) (%) 1 49,499元 1.915 115年1月6日起至115年2月5日止 空白 空白 3.6399 115年2月6日起至115年8月5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.6399計算之違約金 115年2月6日起至115年8月5日止 3.9708 11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.9708計算之違約金 11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,501元 1.915 115年1月6日起至115年2月5日止 空白 空白 3.6399 115年2月6日起至115年8月5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.6399計算之違約金 115年2月6日起至115年8月5日止 3.9708 11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.9708計算之違約金 11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