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
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


上列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魏明如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資料(如存證信函
、回執影本等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