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7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7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施許貴美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,844元,及其中新臺幣68,7
59元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施許貴美於民國90年06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
用卡使用,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
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
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,暨
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
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
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
款為證。
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
計新臺幣71,844元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
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
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
權益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