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



債 務 人 陳文英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,09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
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
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
人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陳文英分別於90年12月及88年10月間向聲請人及案
外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,依
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
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
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迄114年9月底積欠聲請人2,256元、迄114年9月底積
欠案外人26,841元整未為清償(含年費、掛失費、代償金
額、手續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
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
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
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
是否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
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
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6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3元 陳文英 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002 新臺幣25198元 陳文英 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