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38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

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



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政府因與債務人沈慧玲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彰化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占用土地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