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訴字第94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943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黃秉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(原告BJ000-A113068等三人)間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,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若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:若經合法抗
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4年度訴字第943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黃秉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(原告BJ000-A113068等三人)間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,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若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:若經合法抗
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