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訴字第7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7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彥蓁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建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
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,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
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,125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
即裁定駁回上訴,特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若經合法抗
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宗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