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訴字第39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9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
即反訴原告 張志立
張竣凱
張竣弘
上三人共同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
即反訴被告 林淑寬
張畯宇
張畯屹
上三人共同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,
420元,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查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本訴及
反訴判決皆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本件本訴部
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53,099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
費7,320元;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92,734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8,100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費用15,420元(計算
式:7,320元+8,100元=15,420元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廖涵萱
114年度訴字第39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
即反訴原告 張志立
張竣凱
張竣弘
上三人共同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
即反訴被告 林淑寬
張畯宇
張畯屹
上三人共同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,
420元,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查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本訴及
反訴判決皆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本件本訴部
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53,099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
費7,320元;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92,734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8,100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費用15,420元(計算
式:7,320元+8,100元=15,420元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廖涵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