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訴字第30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0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秋華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黃金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83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
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
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若經合法抗
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蔡宗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