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訴字第138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380號
原 告 江琇薸
訴訟代理人 呂柏蒼
被 告 呂清謀或其他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,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以114年補字第569號裁定命原
告應於14日內補費及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10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
正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需
繳15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4年度訴字第1380號
原 告 江琇薸
訴訟代理人 呂柏蒼
被 告 呂清謀或其他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,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以114年補字第569號裁定命原
告應於14日內補費及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10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
正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需
繳15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