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訴字第125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252號
上 訴 人
即被告 A02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
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金錢給付部分新臺幣200,000元,應徵上
訴費用新台幣4,200元,非財產上請求部分應徵上訴費用新台幣4
,500元,共計新台幣8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
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:若經合法抗
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余思瑩
114年度訴字第1252號
上 訴 人
即被告 A02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
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金錢給付部分新臺幣200,000元,應徵上
訴費用新台幣4,200元,非財產上請求部分應徵上訴費用新台幣4
,500元,共計新台幣8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
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:若經合法抗
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余思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