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99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98號
原 告 陳威甫
被 告 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耕作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將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按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應受判決事項
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提出於法院為之。當事人
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
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。書狀及其
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
提出繕本或影本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
19條第1項、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書狀
內容尚有以下闕漏:
㈠未載訴之聲明(需具體明確不得抽象泛述)。
究竟係要請求被告移轉登記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土
地,及坐落其上之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號碼及查報建號)
,或是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52萬元,或是上揭二者均要請
求?或其他....?.
㈡未載請求權基礎(依何法律規定或契約為本件請求)。
㈢原因事實尚有未明,請按時序、事件本末詳細記載。
二、提出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影本(需清晰、內容全部)。
三、說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?為何不動產坐落地在臺
中,不是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?
四、另按「當事人書狀用紙之規格,應為A4尺寸(寬21公分、高
29.7公分),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。書狀之記載應以
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,使用之字體、間距及墨色應適
於肉眼閱讀。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,宜依下列各
款方式為之:一、字型大小為14號以上,20號以下。二、行
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25點以上,30點以下。三、頁面底
端編列頁碼。四、總頁數逾30頁者,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。
五、雙面列印。」、「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
且情節重大,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,而未補正者,法院
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,並發還書狀;無法發還者,不列為訴
訟資料。」、「未依該規則為之者,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
出。」,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、2、4項、第5條、民
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當事人書
狀若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者,經法院定期間通知補正
,逾期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法院得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,
並發還書狀,即自始不發生合法提出書狀之效力。是請原告
除應依上開說明補正,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,及提出正本1
份、繕本1份(以上均需含證物)外,務必留意遵循書狀格
式,否則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拒絕原告書狀之提出。
五、原告是以律師函(影本)遞送,並非民事起訴狀之格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4年度補字第998號
原 告 陳威甫
被 告 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耕作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將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按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應受判決事項
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提出於法院為之。當事人
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
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。書狀及其
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
提出繕本或影本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
19條第1項、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書狀
內容尚有以下闕漏:
㈠未載訴之聲明(需具體明確不得抽象泛述)。
究竟係要請求被告移轉登記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土
地,及坐落其上之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號碼及查報建號)
,或是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52萬元,或是上揭二者均要請
求?或其他....?.
㈡未載請求權基礎(依何法律規定或契約為本件請求)。
㈢原因事實尚有未明,請按時序、事件本末詳細記載。
二、提出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影本(需清晰、內容全部)。
三、說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?為何不動產坐落地在臺
中,不是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?
四、另按「當事人書狀用紙之規格,應為A4尺寸(寬21公分、高
29.7公分),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。書狀之記載應以
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,使用之字體、間距及墨色應適
於肉眼閱讀。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,宜依下列各
款方式為之:一、字型大小為14號以上,20號以下。二、行
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25點以上,30點以下。三、頁面底
端編列頁碼。四、總頁數逾30頁者,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。
五、雙面列印。」、「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
且情節重大,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,而未補正者,法院
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,並發還書狀;無法發還者,不列為訴
訟資料。」、「未依該規則為之者,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
出。」,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、2、4項、第5條、民
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當事人書
狀若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者,經法院定期間通知補正
,逾期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法院得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,
並發還書狀,即自始不發生合法提出書狀之效力。是請原告
除應依上開說明補正,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,及提出正本1
份、繕本1份(以上均需含證物)外,務必留意遵循書狀格
式,否則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拒絕原告書狀之提出。
五、原告是以律師函(影本)遞送,並非民事起訴狀之格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