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95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53號
原 告 許裕緯
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
被 告 蕭義平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
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8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,原告應如期
繳納。
二、原告就被告蕭義平部分,未載明其地址,致本院無從送達文
書。是請具狀表示:同意付費,由法院向電信公司函查被告
蕭義平之手機(0000-000000)開戶基本資料。
三、原告稱購入黑松樹4株的成本為25萬元,所提出之養護費用
單據為7萬9150元,則如何得出被告應賠付88萬元?應提出
計算式並詳細說明之(並應檢附相關資料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4年度補字第953號
原 告 許裕緯
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
被 告 蕭義平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
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8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,原告應如期
繳納。
二、原告就被告蕭義平部分,未載明其地址,致本院無從送達文
書。是請具狀表示:同意付費,由法院向電信公司函查被告
蕭義平之手機(0000-000000)開戶基本資料。
三、原告稱購入黑松樹4株的成本為25萬元,所提出之養護費用
單據為7萬9150元,則如何得出被告應賠付88萬元?應提出
計算式並詳細說明之(並應檢附相關資料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