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4年度聲字第15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59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林展松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偉仲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
年度訴字第303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3號
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
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認為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筆
錄内容,部分記載可能有遺漏、未登載,或有需更正、刪除
之處,為確保筆錄正確性,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以利
核對筆錄内容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聲請交付法庭錄音
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聲
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
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
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
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;違反前項之規定者,由行為人
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
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
、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,
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
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
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
予裁示以促其遵守。
四、聲請人聲請閱覽及複製本案電子卷證部分,由本院另行通知
聲請人辦理,併予敘明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潘佳欣
114年度聲字第159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林展松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偉仲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
年度訴字第303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3號
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
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認為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筆
錄内容,部分記載可能有遺漏、未登載,或有需更正、刪除
之處,為確保筆錄正確性,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以利
核對筆錄内容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聲請交付法庭錄音
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聲
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
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
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
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;違反前項之規定者,由行為人
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
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
、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,
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
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
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
予裁示以促其遵守。
四、聲請人聲請閱覽及複製本案電子卷證部分,由本院另行通知
聲請人辦理,併予敘明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潘佳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