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施德偉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康綠株
附件:
⒈提出車牌號碼(MYN-5628號)車輛行照正反面影本。
⒉提出113年1月至114年5月之每月收入情形,並提出證明文件即
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;若無法提出
上開資料,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。
⒊提出「家族系統表」並陳報親屬關係(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
)及提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並說明受扶養義務
人有無受聲請人必要之原因;並陳明聲請人、受扶養義務人有
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(含租金補貼、身障補助、老人年金、中
低收入等),如有,請說明補助單位、期間及金額為何。
⒋陳報最近六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,應區分「個人支出」與「扶
養費用支出」,及就「細項」、「原因」及「金額」等項目詳
細填寫,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。
⒌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「111年1月1日迄今」完整清晰
內頁資料影本(請務必先補摺),並就異常匯款來源,提供匯
款日期及金額,及匯款用途及原因之證明文件。如未尋獲存摺
正本,則應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。
⒍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、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
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(若無亦應具狀陳報「無」
)。
⒎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「非強制性保險」保單,並提出
由保險人出具之「現有保單價值」及「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
付項目、金額」之證明文件(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),且一併
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,及陳報質借金額。(若無亦應具狀陳報
「無」)。
⒏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。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施德偉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康綠株
附件:
⒈提出車牌號碼(MYN-5628號)車輛行照正反面影本。
⒉提出113年1月至114年5月之每月收入情形,並提出證明文件即
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;若無法提出
上開資料,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。
⒊提出「家族系統表」並陳報親屬關係(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
)及提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並說明受扶養義務
人有無受聲請人必要之原因;並陳明聲請人、受扶養義務人有
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(含租金補貼、身障補助、老人年金、中
低收入等),如有,請說明補助單位、期間及金額為何。
⒋陳報最近六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,應區分「個人支出」與「扶
養費用支出」,及就「細項」、「原因」及「金額」等項目詳
細填寫,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。
⒌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「111年1月1日迄今」完整清晰
內頁資料影本(請務必先補摺),並就異常匯款來源,提供匯
款日期及金額,及匯款用途及原因之證明文件。如未尋獲存摺
正本,則應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。
⒍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、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
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(若無亦應具狀陳報「無」
)。
⒎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「非強制性保險」保單,並提出
由保險人出具之「現有保單價值」及「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
付項目、金額」之證明文件(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),且一併
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,及陳報質借金額。(若無亦應具狀陳報
「無」)。
⒏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