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王炬雍
代 理 人 王慧凱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王炬雍自民國114年4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
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
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
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
解;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
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
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
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
151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積欠相對人
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玉山銀行)等債權人債
務總額2,051,077元,現於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擔任司
機,每月薪資42,793元,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、扶養費用
共32,618元,顯不足以清償務,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,
聲請人願撙節支出,用以清償部分債務,爰依法向法院聲請
更生程序等語。  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,曾與安泰銀行等就債務問
題進行前置協商,惟協商不成立,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
附於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2號卷宗。則聲請人於聲請
本件更生前,業經前置協商不成立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
條第1項之要件,堪可認定。 
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42,793元,經審酌其於民國113年1月
至12月薪資總額為441,245元(計算式:42,765+63,657+53,
625+17,749+27,248+44,443+45,495+44,730+45,427+18,873
+18,900+18,333=441,245元)(卷第279頁),認其每月薪
資應為36,770元【計算式:441,245÷12月=36,770元,元以
下四捨五入】。又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、扶養費用
共計32,618元,就其生活必要費用,未據聲請人提供任何相
關憑證為據,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
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
定之,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;衛生福利部公告
114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,515元,乘以1.2
倍即為18,618元,應以上開費用認定為適當;又其主張需扶
養其父、母,扶養費用共計14,000元乙節,經以上開數額扣
除其父領有補助費用4,049元(卷281頁),再以扶養義務人
3人(夫妻互為扶養)計算,其扶養費應以11,062元【計算式
(18,618x2人-4,049)÷3人=11,06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
。循此,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有7,090元(計算式:36,77
0-18,618-11,062=7,090元)。另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乙節
,則有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(見卷第25-2
9頁)。
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,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
示債權額(含本金、利息),其債務總額為1,305,561元,
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及支出,尚須15.35年方能清償完畢
【計算式:1,305,561元÷7,090元÷12月≒15.35年),以聲請
人現在薪資收入及支出,確有難以清償之虞,如不予更生重
建生活,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,有藉助更生
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以重建其經濟生活
之必要;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
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,200萬元,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
之聲請,當屬有據,揆諸首揭說明,應予開始更生程序,並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劉玉媛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康綠株

附表(幣值:新臺幣)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,034元 798元 第273-275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,000元 461元 第297-312頁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,980元 770元 司消債調卷第105-109頁 127,692元 2,939元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98,440元 16,528元 第251-259頁 5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56,691元 21,228元 第261-271頁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1,262,837元 42,72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