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黄耿輝

代 理 人 吳憶如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
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
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
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
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所
謂「不能清償」,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,對已屆期之債
務,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;又「不
能清償之虞」,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,就現在或即將到
期之債務,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。至於債務人
之清償能力,則包括財產、信用及勞力(技術),並不以財
產為限,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,始謂欠
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積欠相對人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元大銀行)等債權人債務
總額新臺幣(下同)1,360,000元,現擔任代課老師,每月
薪資60,000元、投資盈餘15,000元,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
25,000元、子女、配偶扶養費用各11,500元、11,000、15,3
00元,顯不足以清償務,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,聲請人
願撙節支出,用以清償部分債務,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
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,曾與元大銀行就債務問題
進行前置協商,惟協商不成立,有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附
於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55號卷。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
更生前,業經前置協商不成立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
項之要件,堪可認定。
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每月薪資60,000元,經核其於民國113、114
年度薪資所得分別為991,318元、982,695元,有稅務T-Road
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、任職學校陳報資料可參(卷第303-
304、331-333頁)。是其每月薪資應為82,251元【計算式:
(991,318+982,695)÷24月=82,25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
;又聲請人另有投資洗衣事業,每月淨利15,000元,亦據其
陳明在卷(卷㈡第138頁)。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
25,000元、扶養費用37,800元(計算式:11,500+11,000+15
,300=37,800)乙節,經核其未提出與其支出相符之單據供
本院查核,認其生活必要費用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
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,515元之1.2倍即18,618元計算;其
子女、配偶扶養費用,考量其配偶罹有疾病,現仍治療中,
確有由聲請人單獨負擔子女、配偶扶養費用必要,聲請人主
張之上開扶養費用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5年度最低
生活費標準15,515元之1.2倍計算結果,是其主張應屬適當
。循此,其每月薪資餘額應有40,833元(計算式:82,251+1
5,000-18,618-37,800=40,833元)。聲請人名下尚有房產、
車輛、保單、股票投資,其中車輛約130,000元,保單約493
,123元,股票約10餘萬元,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(卷㈡第95
、138頁),上開房產等亦屬聲請人財產。
 ㈢則本件依債權人、聲請人陳報資料,其無擔保債務之本金、
利息債務總額共1,324,990元(詳如附表編號1至8),以聲
請人現在薪資收入、支出,僅須2.70年即能清償完畢【計算
式:1,324,990元÷40,833元÷12月=2.70年】,其償債年限非
長。聲請人雖以其需負擔其配偶醫藥費用總計約1,300,000
元,主張其難以清償債務等等,然衡以其配偶之醫藥費用大
多已給付完畢,僅餘115年3月費用尚須支出(卷㈡第145頁)
。則聲請人有上開房產、車輛、股票投資、保單等,均足以
變現給付上開費用;又審酌其配偶前有任職於保險經紀人公
司,現僅右手工作能力略受影響,現積極復健治療等情,有
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
人彰化基督教醫院115年1月2日一一五彰基病資字第1150100
011號函可參(卷㈠第285、287頁、卷㈡第75頁),可認其配
偶亦有工作能力,未來仍能就職賺取薪資以支付醫療費用。
是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(卷㈠第123頁),現年
約42歲,距通常退休年齡尚有23年職業生涯可期,且有工作
能力,現領有穩定薪資,依聲請人現收入、支出,暨其仍可
工作而有所得收入之年數尚久,聲請人於能力範圍內,盡力
工作、撙節開支,應可清償債務。況最大債權銀行即元大銀
行已提出債權總額1,308,153元,分180期,年利率8%,每月
還款12,501元之和解方案(卷㈡第109頁),聲請人亦可藉此
降低每月償還金額。故本院審酌上開情形,認聲請人稱難以
負擔債務之清償,並不足採。
四、綜上所述,依聲請人收支及財產狀況,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
額觀之,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其更
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,自應駁回其更生
之聲請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康綠株
附表(幣值:新臺幣)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6,149元 3,058元 卷㈠第341-348頁、卷㈡第171頁 221,389元 3,118元 2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,568元 4,248元 卷㈠第363-367頁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卷㈠第369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卷㈠第373頁 5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卷㈡第7頁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207元 19元 卷㈡第13-36頁 394,731元 10,103元 255,439元 4,976元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,193元 117元 卷㈡第53-61頁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,603元 2,072元 卷㈡第65-73頁 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,813,021元 (有擔保) 5,791元 卷㈡第109-129頁 2,253,215元 (有擔保) 3,043元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卷㈠第377頁 11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卷㈡第140頁 編號1至8合計 1,297,279元 27,71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