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
抗 告 人
即 債務人 巫宜勳
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事件,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
度消債更字第267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抗告。
  理 由
一、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
訴訟法之規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。又按
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
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,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費,
爰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官 范馨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若經合法抗
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千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