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安錦濤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安錦濤自民國114年7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
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
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
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
解;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
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
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
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
151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積欠相對人
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泰世華銀行)等
債權人債務總額4,463,424元,現任職於合永國際物流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合永公司),每月薪資28,000元,扣除每月
生活必要費用18,500元、其子、女扶養費用18,000元,顯不
足以清償債務,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,聲請人願撙節支
出,願提出1,000元以清償部分債務,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
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曾於民國114年3月2
7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銀行進行前置調
解,調解不成立乙節,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3號調
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,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
卷宗核閱無訛,堪信為真實。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,
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
,堪可認定。
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28,000元,經核其114年2-5月薪資分
別為24,167元、29,000元、29,000元、29,000元,有合永員
工薪資調可參(卷第207-209頁)。是聲請人每月薪資應為
元【計算式:(24,167+29,000+29,000+29,000)4月=27,7
9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又其主張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
必要費用18,500元,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
低生活費標準15,515元之1.2倍即18,618元,應屬可採。聲
請人主張子、女扶養費用18,000元,經核其子、女分別為11
2年10月、000年00月生(司消債調卷第59頁),確有受聲請
人扶養必要;經以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
生活費標準15,515元之1.2倍即18,618元、扶養義務人2人計
算,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負擔扶養費用為18,000元乙節,亦屬
適當。循此,聲請人每月薪資已無餘額。
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、聲請人舉證資料,聲
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(含本金、利息),其債務總額
為2,643,419元,扣除其存款餘額77,207元(計算式:15,18
2+62,025=77,207元)(司消債調卷第65、83、119頁),及聲
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價值1,088,000元(
卷第205、287頁),尚餘1,478,212元(計算式:2,643,419
-77,207-1,088,000=1,478,212元),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
入及支出,顯然難以清償完畢,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,有違
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,有藉助更生
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以重建其經濟生活
之必要;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
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,200萬元,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
之聲請,當屬有據,揆諸首揭說明,應予開始更生程序,並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康綠株
附表(幣值:新臺幣)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,416元 3,481元 第77-85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,214元 7,960元 第99-139頁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,801元 4,446元 第145-149頁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,370,499元 (擔保品: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) 第151-155頁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8,179元 第165-173頁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,345元 6,078元 第229-285頁 2,621,454元 21,96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