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114年度救字第6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66號
聲 請 人 廖泳澎
相 對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

法定代理人 李瑞華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,關於無
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
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
第2項、第284條規定自明。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係指
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,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
之信用技能者而言。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
費用,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
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
為真實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4
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另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
入戶、中低收入戶,其聲請訴訟救助者,視為無資力支出訴
訟費用,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以114年
度勞補字第103號受理。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
等語,固據提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、113年度綜
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為
佐。惟按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,得申請發給生活
津貼,老人福利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中低收入老人
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: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
,得依老人福利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申請發給生活津貼:
一、年滿65歲…,二、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:…;
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本津貼時
,免審查前項第二款所定事項」,可知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
貼係依老人福利法所發放之生活津貼,與社會救助法第4之1
條所定中低收入戶資格,係屬二事,自不得逕以聲請人領有
老人生活津貼,即認其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
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。又聲請人未具中低收入戶資格,
此有南投縣南投市公所回函可稽。而上揭綜合所得稅各類所
得清單,僅能顯示聲請人於該年度經扣繳或申報之所得資料
,未必涵蓋其全部經濟來源。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
,則係依各稅捐稽徵機關、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建檔,僅足
釋明聲請人於稅捐機關、監理機關所列管徵收稅費之資產,
尚難據此認定聲請人無其他可運用資金或經濟信用之來源。
聲請人復未釋明其已達無信用能力籌措款項之無資力狀態,
自無從信其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,揆諸首開說明
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峻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