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8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86號
相 對 人 葉培文
上列聲請人陳家聖因與相對人葉培文間本票裁定事件,相對人葉
培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票字第986號
相 對 人 葉培文
上列聲請人陳家聖因與相對人葉培文間本票裁定事件,相對人葉
培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