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4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44號
聲 請 人 金先容
上列聲請人金先容因與相對人王柏翔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金先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,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票字第744號
聲 請 人 金先容
上列聲請人金先容因與相對人王柏翔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金先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,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