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6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563號
聲 請 人 張文黛
上列聲請人張文黛因與相對人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張文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確認本件本票票號CHNO636176之「到期日:未載」是否為誤
載?(依所附本票,到期日應為113年10月31日)若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票字第563號
聲 請 人 張文黛
上列聲請人張文黛因與相對人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張文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確認本件本票票號CHNO636176之「到期日:未載」是否為誤
載?(依所附本票,到期日應為113年10月31日)若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