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7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479號
聲 請 人 曾雅秀
上列聲請人曾雅秀因與相對人江尚權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曾
雅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江尚權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巷00號)之最新
戶籍登記謄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二、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票字第479號
聲 請 人 曾雅秀
上列聲請人曾雅秀因與相對人江尚權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曾
雅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江尚權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巷00號)之最新
戶籍登記謄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二、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