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7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478號
聲 請 人 林富峰


上列聲請人林富峰因與相對人黃漢偉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
富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確認臺端之住所址。
三、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