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7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470號
聲 請 人 林煜翔
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林健華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
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臺端之住居所(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參照)。
二、表明如附表所示本票之「個別請求金額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票字第470號
聲 請 人 林煜翔
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林健華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
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臺端之住居所(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參照)。
二、表明如附表所示本票之「個別請求金額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