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6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469號
聲 請 人 林煜翔
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順展企業社等3人間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林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
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臺端之住居所(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參照)。
二、按獨資商號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,其權利義務盡歸負責人
,故無「單獨」列獨資商號為相對人之必要。請具狀聲請更
正關於相對人順展企業社、賴春成之記載(如○○○即○○商號)

三、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「連帶」賠償聲請程序費用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