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5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450號
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
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佑任間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本件本票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票字第450號
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
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佑任間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本件本票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