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372號
聲 請 人 黃淑君
上列聲請人黃淑君因與相對人蕭萇慶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黃
淑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本票裁定,聲請人應提出本票原本。聲請人自陳本件票號WG
0000000本票內容有所變更,故請提出該本票之「原本」,俾再
查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