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9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98號
聲 請 人 丞德建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賴紋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思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思媛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
惟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
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,然聲請人迄未補正,其聲請
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