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92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923號
聲 請 人 尤俊凱
上列聲請人尤俊凱因與相對人黎靜香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尤
俊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提示日為何「年月日」?(本票到期日早於發票
日視為未記載,見票即付),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票字第1923號
聲 請 人 尤俊凱
上列聲請人尤俊凱因與相對人黎靜香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尤
俊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提示日為何「年月日」?(本票到期日早於發票
日視為未記載,見票即付),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