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8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880號
聲 請 人 林承濬
上列聲請人林承濬因與相對人彭奕豪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
承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票據法第28條第2、3項規定之適用,係以當事人有約定利率
為前提,惟聲請狀所附本票原本並未載約定利率且未載到期
日,請具狀更正以本票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票字第1880號
聲 請 人 林承濬
上列聲請人林承濬因與相對人彭奕豪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
承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票據法第28條第2、3項規定之適用,係以當事人有約定利率
為前提,惟聲請狀所附本票原本並未載約定利率且未載到期
日,請具狀更正以本票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