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7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871號
聲 請 人 鐘凱譯
相 對 人 柯志潔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
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提示後,
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4件
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
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
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
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         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87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114年2月17日 10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18日 CH623302 002 114年2月10日 100,000元 114年4月10日 114年11月18日 CH623301 003 114年3月14日 15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18日 CH623304 004 114年7月4日 56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18日 CH623308

         
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
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