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5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657號
聲 請 人 李其臻
上列聲請人李其臻因與相對人古蘇娜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李
其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;若有,請
陳明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,並確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
為何年月日(按本票未記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以提示
日為利息起算日)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