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0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609號
聲 請 人 廖建堯


上列聲請人廖建堯因與相對人施庭鈞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廖
建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提示日為何?按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,以「提示日」
為到期日,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。
二、請詳述利息請求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