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6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569號
聲 請 人 武氏若


上列聲請人武氏若因與相對人阮玲妹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武
氏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釋明聲請狀所附本票明細表記載之各利息起算日是否即為各本
票之提示日期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