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
聲 請 人 唐銘胃
兼代理人 唐肇澧
聲 請 人 唐肇澧
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游添順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游添順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請省略)
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
聲 請 人 唐銘胃
兼代理人 唐肇澧
聲 請 人 唐肇澧
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游添順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游添順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請省略)
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