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0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500號
聲 請 人 阮明慶


上列聲請人阮明慶因與相對人洪銘鴻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阮
明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兩張本票之提示日(即利息起算日)為何年月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