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
聲 請 人 施復興


上列聲請人施復興因與相對人林加棟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施復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