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
聲 請 人 王耀億
上列聲請人王耀億因與相對人陳耀申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王
耀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聲請狀所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與本票上所載不同(票面並無
到期日),請確認;如聲請狀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