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6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160號
聲 請 人 叢秉祥
上列聲請人叢秉祥因與相對人洪銘謙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叢
秉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件。
三、按本票未記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
日。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(票據號碼:831902)之提示日為
何年月日?並確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票字第1160號
聲 請 人 叢秉祥
上列聲請人叢秉祥因與相對人洪銘謙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叢
秉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件。
三、按本票未記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
日。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(票據號碼:831902)之提示日為
何年月日?並確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